2026年7月9日 星期四

這是最詭異的明山會關注者的全球分佈圖

 這是最詭異的明山會關注者的全球分佈圖

竟然第一次是日本成為全球第一,美國第二,德國第三,香港排第四,新加坡曾經有一段時間排在非常前面,現在排到第五名,台灣竟然掉到僅剩下1%,這也是應證了聖經中耶穌所說過的耶穌不在拿薩勒顯神蹟,因為那裏的人都不信祂。


以前有很長的一段時間,中國都是排行第一名,最近竟然被百分之一百的屏蔽了!



中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應該立刻提出《反共復民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來正面應對。

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
中華民國應儘速推動《反共復民,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




2026年3月,中共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已於同年7月1日生效。
明山會鄭重指出:此類立法的核心,不在真正尊重多元民族文化與自治權利,而在以國家機器與意識形態框架,進一步強化政治控制、擴張統治正當性敘事,並對內外塑造單一詮釋的「團結」。

我們認為,真正的團結,必須建立在歷史真實、文化主體、人民自由與制度正當性之上;若以單一權力中心壓制差異、規訓思想、導向服從,這不是團結,而是以團結之名行控制之實。

明山會長期主張,中華文明的延續與復興,不能建立在外來極權意識形態之上。
中華民族之所以為中華民族,關鍵在於其歷史文化的自主性、倫理傳統的連續性,以及人民社會的多元生命力,而非任何輸入式教條的政治壟斷。

因此,面對中共以「民族團結」名義推進制度控制,中華民國必須有正面、清楚、制度化的回應。
我們正式呼籲:中華民國立法院應儘速推動《反共復民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以民主法治方式,完成以下四項國家任務:反滲透法制強化:防止境外極權勢力透過政治、媒體、教育、經貿與網路進行滲透。
文化主體重建:推動中華文化與台灣在地文化的共同復興,反對任何單一意識形態壟斷。
公民教育深化:建立歷史辨識、媒體識讀與民主法治教育,提升社會抗認知作戰能力。
國際華人合作:串連全球華人社群與友盟國家,共同守護文化尊嚴與自由價值。

我們強調,《反共復民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之目標是驅除極權滲透,不是清算人民思想;
是捍衛制度安全與文化延續,不是製造社會內鬥。
任何立法均應符合憲政秩序、比例原則、正當程序與司法救濟,確保台灣在對抗極權時,仍堅守民主本質。

今日台灣面對的,不僅是地緣政治競逐,更是歷史詮釋權與文化主體權的長期攻防。
若我們對外來意識形態滲透失去警覺,對自身文化與制度失去信心,未來世代將付出更高代價。

明山會在此呼籲各界:
以理性取代恐懼、以制度取代情緒、以文化自信取代政治犬儒。

共同推動《反共復民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讓中華民國在民主法治道路上,提出有原則、有格局、有歷史高度的正面回應。

明山會
2026年7月7日 寫作於台灣台東傳廣路

《驅除極權滲透與恢復中華文化法(草案)》

(原命名「反共復民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可作為政治倡議名)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為防制境外極權勢力滲透、維護中華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保障國家安全與人民基本權利、弘揚中華文化多元傳承,特制定本法。

第2條(主管機關)
本法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涉及國家安全者,由國家安全會議統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掌辦理。

第3條(名詞定義)
一、境外極權勢力:指以非民主憲政方式運作,對我國政治、媒體、教育、經濟與社會進行統戰、滲透、脅迫或認知作戰之境外政權、組織或其代理人。
二、滲透行為:指受境外極權勢力指示、委託、資助或實質控制,而從事影響我國政策、選舉、公投、輿論、關鍵基礎設施或社會安定之行為。
三、代理人:受前二款勢力直接或間接指揮、資助、利益輸送或協同運作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第4條(基本原則)
本法之執行應遵守比例原則、法律保留、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救濟,不得侵害人民之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學術與宗教自由。
第二章 防制滲透與透明揭露

第5條(政治資金與受託揭露)
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及其關係人,不得收受境外極權勢力及其代理人之資金、服務或利益;疑有關聯者應依法申報揭露。

第6條(媒體與平台透明義務)
媒體事業與大型網路平台應建立「境外資助內容揭露機制」及「協調式不實訊息標註機制」,並定期公告透明報告。

第7條(公職人員忠誠義務)
涉及國安、外交、國防、資通訊關鍵職務者,應加強安全查核;受境外極權勢力不當影響者,不得任用或應予調離。

第8條(關鍵基礎設施保護)
電信、能源、金融、交通、醫療、供應鏈等關鍵基礎設施,應建立反滲透與資安防護標準,定期接受稽核。
第三章 教育文化與社會韌性

第9條(公民教育)
教育主管機關應推動民主憲政、人權法治、媒體識讀、歷史思辨與中華文化多元傳承課程。

第10條(文化保存與創新)
政府應支持語言文字、歷史典籍、傳統藝術、民俗與現代文化創新,促進中華文化與台灣在地文化之共榮。

第11條(海外合作)
政府得與理念相近國家及海外華人社群,於教育、文化、反認知作戰、學術研究與青年交流等領域合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12條(禁止受控滲透)
明知受境外極權勢力指示、資助或控制,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或民主秩序之行為者,依其情節處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第13條(加重事由)
利用選舉、公投、災害、疫情、金融動盪、戰時狀態從事前條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4條(法人責任)
法人或團體違反本法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得併科法人罰金、停止部分業務、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命解散(須經法院裁定)。
第五章 程序保障與救濟

第15條(程序保障)
依本法作成之限制、裁罰、停權、調離或其他不利益處分,應給予陳述意見、閱卷、聽證等程序保障。

第16條(司法救濟)
人民或團體不服行政處分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17條(與其他法律關係)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政治獻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第18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後記:
中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立法院應該立刻提出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來正面應對。

中共於2026年3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於同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解決之道早在數十年前就有國際明山會的晨明老師簡稱明師就已經提出解方了,中共在世界歷史的本質上面就是俄獨,現在滲透在中土上面稱為中共,其實本質就是共獨,是中國共產黨自己分裂國家,破壞國家團結,破壞民族團結,因為中共定了這麼一個民族團結法,所以為了中國團結及中華民族團結就必須結合全球的華人及華人為主的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美國,加拿大,澳洲,.......,一起為了中華民族的團結消滅外來的蘇維埃中國支部,前身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外來的馬列賊孫,才能團結中華民族,否則雀占鳩巢,有許多人搞不清楚,馬列都是外國人,信奉馬列就是毀滅中華民族的炎黃華夏,過去政客詐騙集團紅藍綠白黑金各界都故意抹黑祂,打擊祂,陷害祂,唯有陳長宏才能救世愛台,未來習近平還有"人類生命共同體團結促進法"立法強制全世界都必須接受習屎袁二小學生的領導,以牠為核心,團結拱著習大大,否則都會違法,趕快用明師的根本解藥就解決了,至少在立場上與歷史事實上就可以站得住腳,更凸顯習近平國小程度的國際笑話。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應該要立刻立法訂定"驅除馬列恢復中華法"來正面應對,好好地取笑一下這個習小學生。